給付工程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401號
PDEV,106,斗補,401,201709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1/1頁


參考資料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