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398號
PDEV,106,斗補,398,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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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聰農程聰白程聰元程麗寬等4人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段0000000○○段0000
  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上揭
  2筆土地歷次異動索引。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程日盛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
  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等(請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申請上開被繼承人之前揭所述資料),與上開被繼承人之
  各自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如有再
  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應提出被告程聰農程聰白程聰元程麗寬等4人及受告
  知人程聰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應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
  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
  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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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