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3年度,1429號
TPAA,93,判,1429,200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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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九號
  上 訴 人 朝和電業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代 表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原處分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十二月及八十五年五至十月間進貨,計支付價款新臺幣(下同)三、九○○、○○○元(不含稅),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涉嫌虛設行號之興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鑽公司)、將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將慶公司)、朝藝廣告社、聯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聯尚公司)、金滾石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滾石公司)、強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強聲公司)、喜來喜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喜來喜公司)等七家開立之統一發票十八紙,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計一九五、○○○元,乃核定補徵營業稅一九五、○○○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七倍罰鍰計一、三六五、○○○元。惟系爭各筆進項憑證,每筆支付金額均小於一百萬元,上訴人均確以現金支付,並無虛報進項情事。況遍查各相關法規,均無不得以現金支付之明文,揆諸本院五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判例意旨著,系爭各筆進項憑證自不容被上訴人恣意否認。至賣方是否依法申報繳納,非上訴人所得干涉。原處分徒以上訴人以現金付款為由,否認上訴人確有支付之事實,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違法轉換舉證責任。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上訴人則以:查上訴人違章事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列印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北市稽核乙字第八七○○三五一九○○號刑事案件移送書、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張惠珠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製作之談話筆錄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報告等附案可稽,違章事證明確。次查聯尚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至八十四年四月間因販售統一發票侵蝕國家稅收計逃漏稅捐一一、○五九、三四二元;金滾石公司於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四年五月間計逃漏稅捐一、八九八、四○六元;朝藝廣告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計逃漏稅捐二、四一○、八七三元;興鑽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至八十五年十月間計逃漏稅捐四、八三三、五○○元;喜來喜公司於八十五年四月至八十五年十月間計逃漏稅捐一二六、○○四元;將慶公司於八十五年三月至八十六年二月間計逃漏稅捐三、七六八、八六○元,國家稅收因此嚴重短收。又查聯尚公司等七家虛開鉅額發票並



無相關進項之進貨事實,且進項發票多取自其他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顯為一涉嫌虛進虛銷之虛設行號,此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北市稽核乙字第八七○○三五一九○○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卷可查。上訴人並無具體事證證明其與前開公司有交易之事實,且其係取得非實際交易之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其應納之銷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明定。次按「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亦為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十一、十二月及八十五年五至十月間進貨,計支付價款三、九○○、○○○元,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涉嫌虛設行號之興鑽公司、將慶公司、朝藝廣告社、聯尚公司、金滾石公司、強聲公司、喜來喜公司等七家開立之統一發票十八紙,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計一九五、○○○元,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列印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張惠珠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科製作之談話筆錄及稽核報告等附案可稽,系爭上訴人以之作為進項憑證之統一發票十八紙,係分別由興鑽公司、將慶公司、朝藝廣告社、聯尚公司、金滾石公司、強聲公司、喜來喜公司等七家開立,經查聯尚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至八十四年四月間因販售統一發票侵蝕國家稅收,計逃漏稅捐一一、○五九、三四二元;金滾石公司於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四年五月間計逃漏稅捐一、八九八、四○六元;朝藝廣告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計逃漏稅捐二、四一○、八七三元;興鑽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至八十五年十月間計逃漏稅捐四、八三三、五○○元;喜來喜公司於八十五年四月至八十五年十月間計逃漏稅捐一二六、○○四元;將慶公司於八十五年三月至八十六年二月間計逃漏稅捐三、七六八、八六○元,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北市稽核乙字第八七○○三五一九○○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可稽,而案外人張文士、林家興、劉燦輝、王俊雄、王陳美月等人亦因虛設興鑽公司、強聲公司、喜來喜公司等,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或一年二月,此有該院八十七年度訴字一六八一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尚有部分虛設之公司因刑案被上訴人未到庭尚未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公司係屬虛設之公司一節,亦從未爭執;查上訴人取得發票之上開公司,既係專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利益為業,自無銷貨事實,上訴人自亦無向該虛設行號進貨並支付進項稅額之可能,倘上訴人仍主張其與上開公司間確有交易,依舉證責任之分配,上訴人應就其確有交易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本件上訴人並未能提出實際確有支付貨款之證明,或其他確實之證據證明其確有交易之事實,依首揭規定,自應補徵營業稅及處以漏稅罰,至於其罰鍰標準,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釋略稱:「二



、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七號解釋意旨,對於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應視情節,分別依左列原則處理:㈠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之案件...⒉有進貨事實者:...⑵因虛設行號係專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利益為業,並無銷貨事實,故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營業人,自亦無向該虛設行號進貨並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除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外,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補稅並處罰。...」,上開財政部解釋,係就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七號解釋意旨所作之適用規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乃依據上開解釋,認上訴人與其所取得發票之公司間無交易之事實,乃依財政部上開解釋意旨核定補徵營業稅一九五、○○○元(上訴人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繳納),並按所漏稅額處七倍罰鍰計一、三六五、○○○元(計至百元止),經核均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稱允當,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因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對於同類案件之裁罰倍數,均較本案為低,原判決違反平等原則、經驗法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又縱認本件應裁處罰鍰,惟依從新從輕原則,應適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更正減罰云云。
按證據之證明力,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以系爭上訴人以之作為進項憑證之統一發票十八紙,係分別由興鑽公司、將慶公司、朝藝廣告社、聯尚公司、金滾石公司、強聲公司、喜來喜公司等七家開立,上開公司因販售統一發票侵蝕國家稅收,案外人張文士、林家興、劉燦輝、王俊雄、王陳美月等人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一六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或一年二月,認上訴人取得發票之上開公司,既係專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利益為業,自無銷貨事實,上訴人自亦無向該虛設行號進貨並支付進項稅額之可能,並敘明倘上訴人仍主張其與上開公司間確有交易,應就其確有交易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核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無違,亦未違反本院三十九年判字第二號判例及七十五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意旨,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理由不備之違法。再者,上訴人僅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而未有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尚無「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減輕倍數之適用。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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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和電業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