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6年度,177號
PDEV,106,斗簡,177,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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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36萬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按 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12.73%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㈡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尚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
㈢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後,具狀聲明異議略以:是項債務尚有糾 葛,而提出異議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般版)、催收管理系統畫 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未能明 確說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復未提出反證以實其說,故被 告所為上開抗辯,即無可採,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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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