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3年度,2361號
TPSV,93,台上,2361,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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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台翔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純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七十八年間成立,積極推動教育改革,創立森林小學、公民大學,設立親子協談專線、推動﹁花蓮原住民社區教育專案﹂,聲譽卓著。詎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前後,明知不實且未經查證,為破壞伊名譽散發手稿,捏稱:㈠教育部擅自動用TVBS及聯合報所捐助之九二一救災捐款,全數捐給伊,作為﹁建立廢核家園﹂大遊行之用;㈡伊擅自安排成員進入闈場,監督第一次國中學力基本測驗。上開不實言論,足使社會大眾誤認伊確有挪用捐款及干預國中學力基本測驗之不當行為,嚴重損害伊在社會一般人眼中之評價與聲望,爰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㈠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第一版刊登十四‧五公分X五公分篇幅之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㈡將判決書全文以五號字體︵即十五級︶刊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第五版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手稿係伊應聯合晚報記者陳香蘭之要求而傳真,上訴人確於八十九年間主導﹁建立廢核家園﹂大遊行,出刊之教育札記中,亦有列載﹁反核專案﹂之捐款名單,益徵其支持反核活動;其於八十九年受贈九二一震災捐款,其捐款單位亦確實有聯合報系與TVBS電台,伊以公益團體立場關心各界捐款流向,在合理之懷疑下,請求上訴人說明反核經費來源與捐款運用流向,實屬正當。關於九十年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入闈人員多增加人員一事,亦經中時報系記者韓國棟輾轉告知,並曾以電話詢問過當時之教育部次長林昭賢,並無捏造事實毀謗上訴人情事,上訴人為公益團體,有義務向大眾釐清和接受各界質疑與批評,一旦說明清楚,自能消除各界疑慮,不會損害上訴人在社會之評價與聲望,伊出於善意且非捏造事實,未侵害上訴人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本件被上訴人所寫之系爭手稿,係記載:﹁教育部年前擅自動用TVBS和聯合報捐給去年九二一南投災區捐款近七千萬,全部捐給人本教育基金會,各界疑為發動廢核家園大遊行,化解倒閣危機之用。自從教育部常次林昭賢掀起部內不和之風暴後,今已確為被逼降職或退休之命運,導致部內同情聲四起。近日,教育部同仁,由同情林昭賢,轉而不滿教育部高層,長期專斷獨行,進而向本會提供不為人知的內情。年前,在野聯盟,因支持重建後核四,與執政黨反核之主張起嚴重衝突,擬提倒閣與罷免總統之議,執政黨為迅速化解危機,乃透過教育部高層直接要求中教司公益、社



團業務部門,動用去年九二一南投災區捐款近七千萬︵TVBS捐四千多萬,聯合報捐一千多萬︶教育部將全部捐款統統交給人本教育基金會,因此各界質疑此乃是年前支持政府政策的﹃建立廢核家園﹄大遊行之用,茲因此成功地化解了一場山雨欲來風雨滿樓的倒閣及罷免之危機,人本教育基金會功不可沒。本會及各界所疑,若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與事實不符,那麼,請於近日向各界及社會大眾公開此一教育部捐贈近七千萬經費之具體執行成果。另近日,教育部與師大合作,舉辦了一場關係全國三十幾萬考生前途及學習權益的國中學力基本測驗,教育部高層亦在曾志朗部長不知情之情況下,擅自安排數位人本教育基金會成員,進入台南闈場,監督整個命題作業。本會,支持政府應有政策,亦絕不反對政府當局贊助民間公益社團,但應光明正大地編列,且須專款專用。若此次擅自動用民間災區捐款,作政治性用途,而未實際用於災民身上之事屬實,即非新政府應有之作為。民間教改會會長甲○○﹂,為兩造所不爭。核其內容,應係質疑並籲請上訴人公開說明之旨。又聯合晚報記者陳香蘭呈具聲明書表示:其於九十年四月初,曾請民間教改會甲○○先生將一份提及國中基本能力測驗入闈爭議之新聞稿傳真至蘭嶼,乃國中基本能力測驗,於九十年首度實施,涉及三十萬名考生權益,因此測驗命題內容、方式,以及入圍人員都是考生、家長、各國中共同關心之試務,主跑教育部路線之記者,隨同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前往蘭嶼採訪贈書活動,期間適逢國中基本能力測驗試務人員已入闈,外界對此入闈作業迭有爭議與傳聞,其獲知甲○○先生所屬民間教改會針對此事表達看法,因此請甲○○先生把相關新聞稿傳真至蘭嶼,方便本人向曾志朗部長查詢與採訪之依據。其基於新聞記者提供讀者正確訊息、監督政府之職責,因此對於涉及國中基測之任何傳言,進行詳實報導前的查證作業,任何教育改革過程,都應該透明、公開且有監督機制下,成為可受公評之政策,促使眾多學子成為教改的受益者云云,堪認陳香蘭向被上訴人索取系爭手稿,僅係作為具方便向前教育部長曾志朗查詢與採訪之依據,而非以手稿內容,逕為報導。中國時報記者陳榮裕所為:﹁︵提示原審卷第九九頁文書,是否你寫的?內容是否實在?︶是我寫的,內容實在﹂、﹁不清楚被上訴人散發何資料﹂、﹁我不確定是否為系爭手稿﹂等證詞,並不能為被上訴人確至教育部新聞記者室散發系爭手稿之有利證明。其次,聯合報系專戶捐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七十五萬四千元,確經執行單位即上訴人查核收悉無誤;財團法人台北市TVBS關懷台灣文教基金會九二一震災所接受捐款中,有三千六百三十六萬一千元係捐贈與上訴人,作為創造性質教育重建計劃之用,此有聯合報系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聯法字第九○六四六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TVBS關懷台灣文教基金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關字第○○八號函足據。另觀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台︵九○︶總︵一︶字第九○一五○七一八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八︶國字第八八一五七九七六號函,稱TVBS電視台及聯合報確有分別認養台中縣及南投縣之國中、小學而捐款與教育部,其實際執行單位為上訴人無訛。則上訴人確有接受九二一地震二筆捐款並加以執行等情,是為事實。證人韓國棟證稱:九二一週年其作專題報導九二一善款濫用,新聞很大,當時上訴人接受了很大的善款,就伊印象採訪有這件事,錢後來怎麼用伊不知道,成果如何伊不知道,要報導伊也說要證據,其對被上訴人提到這些事情,希望被上訴人注意一下濫用捐款的這些事云云。證人林昭賢證稱: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之證詞係其所寫,內容實在,但時間點有錯云云,而林昭賢書面證詞載稱:﹁九二一震災重建等相關事項,



教育部內亦多有傳言,被上訴人關心教育工作,亦必有所聞﹂。林昭賢另證稱:被上訴人所知道的聽到的告訴伊,其聽到捐款,有關捐款有無濫用其有沒有講伊不知道。上訴人有去遊行有捐款,有捐款是事實,至於有無拿捐款去作反核遊行的費用,伊不曉得,亦未如此對被上訴人說云云。顯被上訴人以公益立場關心捐款流向,堪可認定。復查教育部提供該部九十年間所召開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因應小組會議﹂有關會議紀錄共三次,觀其中第二次及第三次,均有史英教授出席會議之紀錄,足認史英教授確有出席;證人林昭賢並證稱:﹁︵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人本基金會有無涉入此事?︶這會本來是我要主持的,後來不是我主持,但我有參與,史英先生有參與。﹂、﹁︵他有參與,是依法參與還是違法派兩個人在裡面,還是他本人在裡面?︶那沒有什麼法,以前聯考闈場是沒有國中老師參與,闈場是不能有國中老師進去,因闈場是在命題的,國中老師進去會參與意見。那天︵進入闈場︶有國中老師進去,是史英先生主張的。﹂、﹁史英先生在國中學力基本測驗因應小組會議上有主張在原有規劃人之外加人進去,曾部長是否知情我不知道,安排進去闈場的人是否是人本基金會的人員,我不知道。﹂、﹁︵史英是否於會議中強力主張兩名人員進入該學測闈場之情?︶他有主張增加六人,但後來聽說進去闈場二人。﹂;另證人林昭賢書面證詞載有:﹁至於史英參加教育部會議係由何人找來及只有本人敢講話等等應屬被上訴人的批評之詞,因這些話教育部內部亦有傳言﹂。再證人韓國棟證稱:﹁今年四月的時候,我跟另一個同事朱武智去台南闈場採訪,碰到一位負責闈場的校長,說教育部又找了一些人來還沒有來,說人本建議的一些人要來,所以不能讓我們進去,沒有證據我們沒有處理,回去有跟其他記者朋友聊到。我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他人,我不知道有沒有跟被上訴人聊到這件事情。﹂、﹁教育部部長是否知情我不知道,闈場的校長講的,後來現場記者有採訪到要進入闈場的人,這些人要來,那個校長認為是人本的人,是否人本的人我不知道。﹂、﹁︵關於闈場校長講到的話確實如何?︶就我的印象,是人本的人要來。﹂、﹁︵有關於這件事,有無跟被上訴人提過人本的人進入闈場?︶有提到的話,也是說闈場的校長講到這件事。﹂、﹁︵證人是否相信人本的人進入闈場?︶依我現場所見,我有七八成相信。﹂云云;史英係上訴人之董事,則上訴人於九十年國中學力基本測驗因應小組中參與闈場事務,信屬真實。此外證人林昭賢亦證稱:﹁︵在報紙批載系爭新聞稿內容之前,被上訴人是否曾經和證人討論過新聞稿的內容?︶他有打電話︵第一次電話︶告訴我一些所謂手稿的內容,但我不知道那是新聞手稿的內容,在那之前他應有所聽聞,他所說的教育部裡面多有傳聞。﹂,若此,即不能指被上訴人憑空捏造系爭手稿之言論。上訴人既係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正常化、推動以人為本的教育、社會等公共事務為宗旨,積極推動教育改革之公益團體,其於提供教育革新之建言之外,並進而介入教育部之實際政務執行等事務,該基金會當然會受到監督及公評。被上訴人於聽聞有傳言後,以系爭手稿之方式表達自己所代表團體之立場,督促上訴人表明,且系爭手稿第四段載明:﹁本會及各界所疑,若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與事實不符,那麼,請於近日向各界及社會大眾公開此一教育部捐贈近七千萬元經費之具體執行成果﹂,係訴諸於社會大眾,圖藉公眾之輿論以行監督之力量,並促使上訴人向社會大眾說明其參與公共事務所接受之捐款,其詳細執行內容,尚難認係被上訴人捏造事實,惡意攻訐中傷上訴人。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則為本件請求,為無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



上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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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