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6年度,125號
PDEV,106,斗司調,125,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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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OO、鄭OO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鄭OO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之登記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洪OO、鄭OO公同共有 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 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 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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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