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69號
移 送機 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號
代 表 人 許璋瑤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盧學賢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 懲戒人因瀆職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 後,以涉嫌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向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聲請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嗣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付懲戒人之相關收賄犯 行,已釐清案情,且無串供(證)之虞,爰聲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撤銷羈押。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8日 屏檢金玉103他1155字第33763號函指明被付懲戒人涉及多起 收賄案,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情 事,移付懲戒等語。經查被付懲戒人已於106年7月26日死亡 ,有被付懲戒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