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6年度,12870號
TPPP,106,清,12870,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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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870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陳菊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魏群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備隊警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魏群峰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警備隊警員,涉嫌於104年12月間,趁隙於該分 局彌陀分駐所辦公室內,擅自複印民眾陳○琦遺失之身分證 件,並於同年月14日以陳民名義填具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美商婕斯公司)獨立傳銷商申請表後 ,將偽造之申請表傳送至該公司完成加入會員程序,使陳民 為渠所屬多層次傳銷之下線人員,藉以獲取推薦人獎金;再 以陳民名義購買公司頂級活泉套裝系列產品以累積獎金點數 。復查被付懲戒人經由其父親魏○成同意後以父親名義加入 美商婕斯公司會員,再以推薦人身分推薦同事洪○冠加入該 公司成為會員,並藉由操作上述2人會員帳號招募會員,以 獲取佣金及獎金。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 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移 付懲戒等語。
三、被付懲戒人魏群峰雖未提出答辯,惟查被付懲戒人之上開刑 事案件,其中一部分涉犯刑法第134條及第210條公務員假借 職務上之機會偽造私文書、第134條及第216條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5年度調偵字第2460號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 在卷可憑;另被付懲戒人涉嫌多件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案件之行為,正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中,復有該署106年8月21日橋檢俊陽106偵1384字第106 9904420號函附卷足憑。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 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 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 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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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