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
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係認為,結婚一次,永遠有效,且古明德、唐中未也不希望上訴人與陳秋月離婚,故利用其二人之印章當主婚人,並非偽造文書云云等事實之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