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6年度,270號
NHEV,106,湖調,270,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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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發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有 明文。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惟 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6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 ,雙方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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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