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于中央
于○○
于○○
于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高雄市前金區、 新北市汐止區,而聲請人主張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 記之不動產則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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