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5782號
TPSM,93,台上,5782,200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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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0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總務室科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八十一年三、四月間,環保局欲採購消毒殺菌劑,上訴人負責該採購案招標業務之文字流程作業。依「規格小組」簽請核定該消毒殺菌劑規格水成分為百分之七十四點五至八十四點五,藥用酒精成分為百分之五。詎上訴人竟擅自變更上開水成分為百分之七十四點五至百分之八十八,藥用酒精成分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將經繕打後變更成分規格之紙條,黏貼於八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其職務上所掌簽請核定辦理(預定招標日期為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三次公開招標事宜之簽稿中所附招標公告補充說明之「規格成份」欄內,並以立可白塗去黏貼後四周多餘之文字,足以生損害於環保局招標之公信力及公文書之正確性等情。因而將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係在簽稿內所附之招標公告補充說明之「規格成份」欄內,為不實登載,則上訴人自明知其簽稿經核定後該招標公告將公告之,而對大眾或不特定之投標者主張其公告之內容;且該招標公告事後果經公告(見原判決第四頁第十一行),則上訴人縱未負責辦理公告事宜,其是否利用辦理公告之不知情之承辦人為行使該不實公文書之行為?又上訴人所為上述簽稿於會簽環保局其他科室承辦人員後,再呈轉副局長、局長批示,此公文流程,其意義為何?供係形式上之層轉而已,抑或就其簽稿之內容對他科室承辦人員或局長、副局長有所主張,請求同意或批准辦理?攸關上訴人犯行是否觸犯行使罪責。原審對此部分事實未詳細認定,即逕謂上訴人所為不符合行使罪(見原判決第七頁第一行),尚欠允洽。㈡、本院前次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三號)發回更審意旨指明,上訴人黏貼紙條變更規格,究係在簽辦之初為,再辦各科室承辦人員?抑或已呈報環保局長核定後再黏貼變更?與法律之適用至有關係,應詳細調查明白。茲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於簽請核定之初即已為之,純屬無訛,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究竟何在?上訴人為何無端變更該成分之規格?實與常情有違。且原判決(第五頁第九行至第六頁第四行)採信上訴人之辯解,認為卷附環保局八十一年環總字第一七三七三號採購卷第二宗乃上訴人自行歸檔作為參考之用,並非該機關正式歸檔卷宗等情,論斷該環保局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北市環總字第一0六四八號發函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招標公告函所載之副成分規格,斷無可能係變更前之原有規格云云。但上述採購卷第二宗倘係上訴人自行歸檔作為參考之用,則是否有正式歸檔之卷宗?上述第一0六四八號函之正式原函文稿何在?又原審何以不向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函調該公會所收受之第一0六四八號公函原本以為核對?更有進者,上訴人於偵查中答辯,係第三次開標後,由謝卓倫科長指



示其更改規格(見偵查卷第一四七頁背面),何故如此?倘上訴人所言不虛,即非於其簽辦之初變更規格;是否第三次開標之後,始發現榮民化工廠投標資格不符,始變更以為配合,因此第四次招標方能決標?抑或第四次招標決標之後,發現榮民化工廠資格不符,才變更規格以為因應而避免流標?凡此疑點,原審並未釐清,逕為上述論斷,尚嫌率斷,而有調查未盡之疏誤。㈢、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證物應示被告,令其辨認,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此項程序為公開審判期日所應踐行者,亦為第二審審判程序所準用,否則即係於審判期日所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若採為裁判之基礎,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依原審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審判筆錄之記載,原審並未提示環保局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北市環總字第一0六四八號函,供上訴人辨認,亦未告以要旨,即採為裁判之基礎,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認為無罪(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因與前開發回之有罪部分,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爰一併發回更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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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