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899號
NHEV,106,湖簡,899,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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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99號
原   告 黃書修 
被   告 翁麒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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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