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99號
原 告 黃書修
被 告 翁麒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