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銘杉
沈士勛
張文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