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2年度,138號
TLEV,92,六小,138,200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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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春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八千四百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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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