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3年度,398號
CHEV,93,彰小,398,200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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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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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