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3年度,779號
CHEM,93,彰簡,779,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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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
字第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八月上旬某日」更正為「七月十五日」、「嘉義鎮」更正為「 嘉義縣」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有證人楊富銓於警訊時 之證言及掛號回執一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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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