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陳昌 男二十三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何陳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瓣諢A如易科罰金,以■癡掑葷暻滼■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之認定,除應適用法條部分增補「被告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業已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事實、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市○○路○段○○○號) 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