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3年度,1508號
SLEM,93,士簡,1508,200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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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七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號抽頭金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賭客楊麗勉丘慧萱周玉屏、林黃坤玉於警訊中之指述。三、扣案如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附案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為警查 獲時止,連續意圖營利而以上址之房屋,供賭客為賭博之場所,顯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所犯為同一罪名,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併予敘明。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 萬 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適用法條:
刑 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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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