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八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貳拾元(本訴及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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