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調字,106年度,67號
NHEV,106,湖勞簡調,6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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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田武穎 
      歐素琴 
      歐林莉茵
      李亞英 
      陳頌佳 
相 對 人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查相對人主事務所設於新 北市板橋區,有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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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