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814號
NHEV,105,湖簡,814,20170930,4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孫祖芹 
      孫志翔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尹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孫祖芹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孫祖芹起訴時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 票人,發票日為104 年2 月13日,票面金額新臺幣648,000 元,到期日為105 年3 月17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7,050 元,惟原告孫祖芹於起訴時係繳納裁判費7, 500 元,此有本院105 年8 月11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 附卷可稽,其中差額450 元原告孫祖芹顯有溢繳訴訟費用之 情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原 告孫祖芹訴訟費用4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1/1頁


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