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禎松律師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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