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度偵字第五九零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補領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許定中」署押、印章、指印各壹枚及印文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上另有被告偽造之指印壹枚外, 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 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