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樂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中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