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1389號
SJEV,93,重簡,1389,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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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   告 丙○○即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九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瑜鳳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四月、五月、六月間,分別委任原 告於㈠韓國、日本地區辦理「相機結構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之領證;㈡日本地區 辦理「數位相機」新式樣專利之領證;㈢大陸地區辦理「數位相機」新式樣專利 之領證暨繳納第一、二年年費;以及㈣韓國地區辦理「Veo」商標核駁答辯等 事宜,合計上開委任事項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一十萬七千元,原告依約辦理 完成後,並於同年三月、四月、五月與七月份向被告提出委任事項處理報告函及 專利證書。詎被告於收受報告函及專利證書後,竟拒絕給付委任費用予原告,迭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未收款明細表、收據影本各一 份、接洽單影本五份、委任事項報告函及專利證書影本四份為證,被告對於前揭 事實皆已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至被告雖辯稱公司經營虧損無力清償等 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 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三三號判例參照),是被告執此抗辯,自不足採。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法 官 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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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