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3年度,1948號
SJEV,93,重小,1948,200411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四八號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山彰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