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93年度,12號
SJEV,93,重勞小,12,2004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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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大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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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