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585號
KSBA,93,訴,585,2004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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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己○○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台財訴
字第○九三○○一七九九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事實概要:
緣原告之配偶戊○○八十八年度經營「兒童世界托兒所」、「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嘉義市私立兒童世界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為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原告主張後二者之經營為虧損,應與前者核定之所得盈虧互抵;被告之嘉義市分局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區國稅嘉市二字第○九三○○一六八四五號函復略以:原告配偶所經營之「兒童世界托兒所」係書面審核案件,並非查帳核定,不適用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原告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盈虧互抵之 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丙:兩造主張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原告依規定申報八十八年度所得稅,含幼稚園等三項之「執行業務所得」,其 中「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二件依查帳方式申報, 「兒童世界托兒所」則以書面審核方式。幼稚園共虧損新台幣(下同)二、一 一七、二四五元,托兒所盈餘一、六六七、四六○元,以「盈虧互抵」方式結 算申報本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被告之嘉義市分局並未駁回該申報案,收件 准予申報備案。
(二)申報時有虧損之「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嗣經 財政部嚴格審查判定分別虧損六九五、四三五元及四五○、○七三元。(三)原告為呼應財政部簡化稽徵作業之規範,有盈餘之「兒童世界托兒所」之申報 「純益率」百分之二十,為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可擴大書面審查」規範適 用對象㈨未分類其他教育服務,其純益標準百分之十之兩倍,已完全申報該托



兒所之獲利,縱使該抵兒所以「書面審查」方式申報,亦不會有短報獲益之情 況。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 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 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 『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 適用。」為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次按「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 養謢、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 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 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及「綜合所得 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同時經營托兒所及幼稚園,其中幼稚園經查帳核定虧損, 而托兒所係依書面審核核定所得額,因托兒所並非查帳核定,不適用財政部八 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釋之規定,惟若納稅義務 人原依書面審核核定之所得額,同意稽徵機關改依查帳核定者,仍有盈虧互抵 之適用。」為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及 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三九五號函所明釋。(二)緣原告之配偶經營「兒童世界托兒所」、「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 腦語文補習班」,八十八年度所得額分別申報為一、六六七、四六○元、虧損 一、六六七、一七二元及虧損四五○、○七三元,其中「兒童世界托兒所」所 得額,經被告嘉義市分局書面審核從其申報核定為一、六六七、四六○元,另 「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經查帳核定所得額分別為 一、○一一、四九四元及虧損三四四、二二八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決定, 私立天使幼稚園之全年所得額變更為虧損五八九、三一三元,嗣經財政部訴願 決定變更核定全年所得額為虧損六九五、四三五元,被告乃以兒童世界托兒所 之所得一、六六七、四六○元歸課原告八十八年度所得稅,原告不服,主張「 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之經營為虧損應與「兒童世 界托兒所」核定之所得盈虧互抵,經被告嘉義市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 南區國稅嘉市二字第○九三○○一六八四五號函復略以,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八 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 損為限,原告之配偶所經營之「兒童世界托兒所」係書審案件,與規定不符為 由,否准其盈虧互抵之申請。
(三)查本件「私立天使幼稚園」、「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雖經查帳核定虧損 ,惟「兒童世界托兒所」之所得係書審核定,非經調帳核定,且被告所屬嘉義 市分局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電請原告提示「兒童世界托兒所」之帳證供核, 經原告確定不便提示,有該分局電話留言條可稽,被告依首揭及上開函釋規定 否准其盈虧互抵並無不合;另原告所稱純益率達書審標準兩倍,依被告「八十



八年度書面審核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要點」規定: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自行申報或自行調整純益率達百分之二十者,依書面審核;原告所稱純 益率為百分之十顯係誤解,原告執前詞爭訟,所訴洵無足採。 理 由
一、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三款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 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據此訂定執行業 務所得查核辦法,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 、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則執 行業務費用列支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之查核,自準用有關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次按「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 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 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 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 所得稅者,不得適用。」為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明定。又「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 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 心、私立養謢、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 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 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及「綜合所得 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同時經營托兒所及幼稚園,其中幼稚園經查帳核定虧損,而 托兒所係依書面審核核定所得額,因托兒所並非查帳核定,不適用財政部八十九 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釋之規定,惟若納稅義務人原依 書面審核核定之所得額,同意稽徵機關改依查帳核定者,仍有盈虧互抵之適用。 」則經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及九十三年 三月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三九五號函釋在案。二、經查,原告之配偶戊○○共經營「兒童世界托兒所」、「私立天使幼稚園」及「 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八十八年度所得額分別申報為一、六六七、四六○ 元、虧損一、六六七、一七二元及虧損四五○、○七三元,其中「兒童世界托兒 所」所得額,經被告嘉義市分局書面審核從其申報核定為一、六六七、四六○元 ,另「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經查帳核定所得額分別 為一、○一一、四九四元及虧損三四四、二二八元。原告不服,申經被告以九十 三年一月六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九三○一○二七一九號復查決定,私立天使幼 稚園之全年所得額變更為虧損五八九、三一三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 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台財訴字第○九三○○二○四八九號訴願決定變更核定全 年所得額為虧損六九五、四三五元,被告乃以兒童世界托兒所之所得一、六六七 、四六○元歸課原告八十八年度所得稅。原告乃主張「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 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之經營為虧損應與「兒童世界托兒所」核定之所得盈虧 互抵,案經被告嘉義市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南區國稅嘉市二字第○九三 ○○一六八四五號函復予以否准等情,有各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業務損益 計算表、復查及訴願決定書、被告嘉義市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南區國稅



嘉市二字第○九三○○一六八四五號函等附原處分卷可稽,自堪認定。三、原告雖以:原告辦理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將「私立天使幼稚園」 之虧損與「兒童世界托兒所」之盈餘以「盈虧互抵」之方式申報,而經被告之嘉 義市分局收件准予申報,被告事後即不應否准原告之盈虧互抵。尤其原告為呼應 財政部簡化稽徵作業,已將有盈餘之「兒童世界托兒所」申報純益率達百分之二 十,核已完全申報該托兒所之獲利,故縱使該托兒所係以「書面審查」方式申報 ,亦不會發生短報獲利。被告應准原告將核定之「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 界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之虧損與「兒童世界托兒所」之盈餘互抵云云,資為爭 執。惟查,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本有收件之義務,但 稽徵機關之收件不代表稽徵機關別無核定之權,故原告訴稱其已申報盈虧互抵並 經被告之嘉義市分局收件,被告即不應事後否准其盈虧互抵云云,自非可取。次 按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之查核,係準用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已如前述;而所得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 ,係基於實質課稅及量能課稅原則,准許個人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 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而歸 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之執行業務,或歸屬於其他所得之補習班、幼稚園、課後托育 中心及托兒所,其盈虧互抵之適用,業經前揭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 ○八九○四五五四○○號函釋在案;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 盈虧互抵,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同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 為限。查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應經稽徵機關核准,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有 關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 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之規定,與所得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之「藍色申報書」之精神相同,故前述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 ○四五五四○○號函釋,其將盈虧互抵限於應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均依執行業務 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核與所得稅法第 十六條規範意旨無違,自得適用。因此,本件原告配偶經營之「私立天使幼稚園 」、「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雖經查帳核定虧損,惟「兒童世界托兒所」之 所得係書審核定,非經調帳核定,且原告又未能提示「兒童世界托兒所」之帳證 供核,復為原告所是認,故被告依首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上開函釋規定否准其盈 虧互抵,並無不合。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既非可取,從而被告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財政部八 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號函釋規定,否准原告將其配偶 經營之「私立天使幼稚園」及「兒童世界電腦語文補習班」經核定之虧損,與「 兒童世界托兒所」之盈餘互抵,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 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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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