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796號
KSEV,93,雄補,796,200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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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簡易庭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
  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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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