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794號
KSEV,93,雄補,794,200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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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九四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
     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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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