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ОО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蔡秀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石敏娟 石葉籃琪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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