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六五一號
上 訴 人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盧建宏律師
陳鼎正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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