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968號
CLEV,106,壢簡,96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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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68號
原   告 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飄萍
訴訟代理人 陳欣妮
被   告 詹益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之事項如下: 是否曾對被告積欠民國96年3 月至104 年12月止積欠之管理 費提出訴訟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又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管 理費的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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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