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4年度,49號
FYEV,94,豐簡,49,200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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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郭銓賢
  被   告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教豪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揚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零參佰壹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天技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並由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 背書,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一百九十二萬零三百十 元,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一紙為證,被告等均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廿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廿  日  書記官
                    附表:一、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五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支票號碼:SB0000 000號,面額新臺幣:廿三萬九千八百四十元。二、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二日,支票號碼:SB00000 00號,面額新臺幣:十五萬七千二百元。
三、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 五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支票號碼:SB0000 000號,面額新臺幣:十八萬七千九百元。
四、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卅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卅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五萬四千四百元。
五、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卅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卅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十元。
六、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元。
七、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七萬三千五百六十元。
八、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八萬三千七百七十元。
九、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
十、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支票號碼:S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十五萬三千二百元。
十一、發票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第一 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一六五六七號,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提示退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支票號碼:SB0 000000號,面額新臺幣:十五萬六千五百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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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