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崔富鑫即盧世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光永即盧世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光晟即盧世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盧世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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