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17號
SLDV,106,司促,7717,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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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崔富鑫即盧世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光永即盧世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光晟即盧世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盧世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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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