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九三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修
訴訟代理人 魏茂宗
被 告 甲○○即王俊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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