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九О八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博安
訴訟代理人 陳慧宜
送達代收人 林錫金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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