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葉祥瑞
被 告 王威博
林可欣
訴訟代理人 王威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威博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9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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