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25號
CLEV,106,壢簡,125,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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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徐秀美
被   告 趙秀琳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以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平鎮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 元之支票共8 紙(下稱系爭8 紙支票),未料上開 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被告為拒絕往來為由遭退 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藥局工作,與證人蔡之晞結識,後證人即 向被告佯稱乳暈霜等保養品之市場獲利頗豐,訴外人安澤公 司長期與國外研究廠商合作,所生產之美容保養品效果顯著 ,倘陳列藥局販售利潤可期,並出示訴外人安擇公司之特賣 交易契約書以取信於被告。被告因而與證人簽訂買受該項商 品之契約,向訴外人安澤公司購買該等商品,並簽發系爭8 紙支票予證人。然被告交付系爭8 紙支票後,證人始向被告 稱訴外人安澤公司不願意簽訂契約,被告知悉後,亦多次要 求證人返還系爭8 紙支票,然證人藉口系爭8 紙支票已交付 訴外人安澤公司無法取回,被告至此始知悉受騙。而原告明 知證人非資金寬裕之人,應可輕易查悉證人持被告簽發之系 爭8 紙支票僅係向被告借票之行為,證人與被告間應無債權 債務關係存在,且原告亦未能說明與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為何,是否係已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是依票據法第14條第 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原告亦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由證人處取得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系爭8 紙 支票,並均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8 紙支票影本及 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堪信原告此部份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又主張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等情,則為被告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被告得否主張票據法 第14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拒絕負擔票據責任?茲析 述如下:
1、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 明文。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8 紙支票,詎原告為 付款之提示後竟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 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既為系爭8 紙支票之發票人,自 應擔保系爭8 紙支票票款及利息之支付。是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8 紙支票共計800,000 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洵屬 有據。
2、被告雖抗辯原告取得系爭8 紙支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 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依票據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原告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優於前手之權利等 語。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4 條第1 項所謂以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係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於受讓當時有惡意 之情形而言,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係出 於惡意時,亦僅生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規定,票據債務人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人的抗辯之事由 對抗執票人而已,尚不生執票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問 題(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862號判例參照)。又該條所 謂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係指明知或可得而知 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權處分而仍予取得者而言(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參照)。是被告自應就原 告係惡意或有取得重大過失取得系爭8 紙支票或係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系爭8 紙支票負舉證責任。經查,證人到庭 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提示被證一,有無看過 這契約書?)有看過。這就是系爭80萬元支票的給付原因 。是開立九張。(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依照契約被告開立 九張票是要支付乳暈霜的貨款,你有無將九張票交給安澤 公司?)沒有,因為安澤公司說票期太長,不接受被告簽 發之支票。但我先前有答應被告可以收支票,所以我才拿



9 張支票向原告調現金。公司產品很多,我是以現金向公 司買賣,但是我是以寄庫方式出貨給被告。90萬元都是乳 暈霜。(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現在可以確認一張支票都 沒有給安澤公司?)是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安澤公 司不會給任何收訖證明?)沒有。票的部分沒有。(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請提示被證一的第二頁,安澤公司有收受 票據?)安澤公司後來才說不收,因為票期太長。(法官 問:簽收後來說沒有是何意思?)本來簽了,但後來安澤 公司把票退給我。我後來也有跟被告說,我回去想辦法。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與原告貼現時,是如何跟原告說 ?)我說是貨款,在103 年到105 年原告也有兌現很多被 告的支票。所以當我拿給原告時,原告不疑有他,因為原 告知道這是藥局的支票。(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你向 原告調現你要自行支付利息?)是的。這跟向銀行貸款意 思是一樣的,既然是我要調現,當然是我要支付利息。( 法官問:你與原告究竟債務有多少?)其實是10幾年的陸 續的債務,差不多有800 萬元。這些都是客戶的支票,我 是拿票跟原告貼現,如果票無法兌現,變成我的債務。( 法官問:(提示借據)有無看過此借據?有,這是我簽的 ,這是總債務。與本件款項無關。(法官問:你是拿80萬 還是90萬元向原告貼現?)是90萬元,因為扣掉利息錢及 我欠原告的款項,我拿到50幾萬元。欠原告的款項是指我 上開借據所積欠的錢。每一次拿票跟原告貼現扣除利息後 ,還須要再給付原告扣除利息後一成款項做為清償上開積 欠費用的還款。」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至第57頁反 面),可知證人持系爭8 紙支票予原告時,僅告知原告此 係證人收受貨款之支票,且證人與原告103 年至105 年間 ,亦常以支票貼現之模式交易,難認原告就證人係如何取 得系爭8 紙支票之過程知情,又被告就系爭8 紙支票係遭 證人詐取乙節,僅提出特賣交易契約書影本及收款支票開 票證明等件為平(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而未提出 其他證據以證實證人確有詐欺被告之事實,已無從認定被 告辯稱係遭證人詐取系爭8 紙支票為真,更遑論原告就取 得系爭8 紙支票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另證人與原告間存 在8,000,000 餘元之借貸關係,系爭8 紙支票係證人持之 向原告貼現500,000 元並扣除證人積欠原告之借款及利息 等節,業經證人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正、反面), 亦難認原告有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8 紙支票之事 實。綜上,被告辯稱得主張票據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 項 等節,均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賴勝治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就被告賴勝治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被告賴勝治如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 │ │(新臺幣)│ │ │
├──┼─────┼─────┼─────┼─────┤
│1 │MC0000000 │100,000元 │105.4.30 │105.5.3 │
├──┼─────┼─────┼─────┼─────┤
│2 │MC0000000 │100,000元 │105.5.31 │105.5.31 │
├──┼─────┼─────┼─────┼─────┤
│3 │MC0000000 │100,000元 │105.7.31 │105.8.1 │
├──┼─────┼─────┼─────┼─────┤
│4 │MC0000000 │100,000元 │105.8.31 │105.8.31 │
├──┼─────┼─────┼─────┼─────┤
│5 │MC0000000 │100,000元 │105.9.30 │105.9.30 │
├──┼─────┼─────┼─────┼─────┤
│6 │MC0000000 │100,000元 │105.10.31 │105.10.31 │
├──┼─────┼─────┼─────┼─────┤
│7 │MC0000000 │100,000元 │105.11.30 │105.11.30 │
├──┼─────┼─────┼─────┼─────┤
│8 │MC0000000 │100,000元 │105.12.31 │1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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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