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秩字,93年度,21號
HLEM,93,花秩,21,200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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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秩字第二一號
  移 送機 關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            
  被 移送 人 毛德明 男三十五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新警刑字
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毛德明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毛德明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ぇ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二十三時許。
 ■^え地點:花蓮縣○○鄉○○村○○○○號前
 ■_ぉ行為:加暴行於游若君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ぇ被移送人毛德明於警訊時之自白。
え證人游若君之證言。
 ■^え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 士 亮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鱄z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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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