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642號
KSDV,93,除,1642,200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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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莊珮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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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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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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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吳秀英 │中國農民銀行大│六0一二一九 │參萬元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0000000 │ │
│ │ │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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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