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031號
CLEV,106,壢簡,1031,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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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蔡雅雯
被   告 張梅妹
      李張月梅
      高張瑞娥
      張合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 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 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 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 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 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引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三、查本件被代位人張文寶及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張木枝之遺產 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土地及車輛一節,有本院依職權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取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至 191 頁)。依上說明,原告僅以系爭土地為分割對象,代位 債務人張文寶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自有未當。爰不經言 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逕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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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