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九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九六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九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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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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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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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懋企業有限公司│高雄銀行大昌分│五00七二六 │貳拾陸萬陸仟元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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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媐綺 │彰化銀行建興分│00000000 │壹萬參仟捌佰參拾│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 │行 │ │伍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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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睦工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鹽埕分│000000000│壹萬貳仟零貳拾捌│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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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銘工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鹽埕分│000000000│壹萬伍仟柒佰伍拾│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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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亞鉑化工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00000000 │壹萬陸仟伍佰玖拾│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公司 │行三多分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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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鉅福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岡山分│000000000│壹萬陸仟貳佰伍拾│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 │行 │ │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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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晉國水電工程有限│中國農民銀行岡│一0二八六五 │貳萬捌仟伍佰零玖│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公司 │山分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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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晉國水電工程有限│中國農民銀行岡│一0二八六五 │陸萬伍仟參佰捌拾│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0000000 │ │
│ │公司 │山分行 │ │玖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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