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59號
KSDV,93,重訴,559,200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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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隆農產加工廠即陳李清赺
        陳勝億原名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伍萬玖仟柒佰拾陸元及如附表二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千二百七十五萬九千七 百十六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永隆農產加工廠即陳李清赺分別於附表二借款時間欄所示之借款 時間,邀同被告陳勝億(原名陳勝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借款 金額欄所示之借款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二借款期間欄所示之借款期限,嗣附表二 編號三至七所示之借款期間再展期如附表二展期期間欄所示,又附表二編號一、 二借款原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後被告再請求改依按月還息,附表二編號三至七借 款約定按月還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年息按放款基本機動利率加、減碼計算, 如有逾期償付本息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 款視同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如附表二最後繳款日欄所示之時間,餘均未依約償 還,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 ,屢經催討均無所獲,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保證書影本一紙、約定書影本三紙、借 據影本七紙、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九紙、新台幣放款基本指數基準利率變 動表一紙、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五份為證,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受本院 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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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及│展期期間 │最後繳款日│利 率 │利 息 │違 約 金│
│ │(民國) │尚欠金額(│(民國) │ │ │ │ │
│ │ │新台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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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八十八年二│貳仟玖佰萬│空 白│九十年九月│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月六日至一│元,尚欠貳│ │六日 │點二八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百零一年 │仟陸佰柒拾│ │ │ │之利息。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 │伍萬玖仟柒│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佰拾陸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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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八十九年四│貳仟肆佰萬│空 白│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六│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二十四日│元,尚欠貳│ │二十四日 │點七五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至九十九年│仟肆佰萬元│ │ │ │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四月二十四│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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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八十九年四│陸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二十四日│尚欠陸佰萬│四月二十四│二十四日 │點四一五│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至九十年四│元 │日 │ │ │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 │月二十四日│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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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八十九年五│柒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十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八日至九│尚欠柒佰萬│五月八日 │八日 │點三九五│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十年五月八│元 │ │ │ │之利息。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 │日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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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八十九年五│柒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月九日至九│尚欠柒佰萬│五月九日 │九日 │點四五二│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十年五月九│元 │ │ │ │之利息。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日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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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八十九年五│柒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自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十一日至│尚欠柒佰萬│五月十一日│十一日 │點四五二│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九十年五月│元 │ │ │ │算之利息。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 │十一日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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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八十九年五│伍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十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十二日至│尚欠伍佰萬│五月十二日│十二日 │點三九五│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九十年五月│元 │ │ │ │算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 │十二日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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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尚欠借款金額: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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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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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及│展期期間 │最新繳款日│利 率 │利 息 │違 約 金│
│ │(民國) │尚欠金額(│(民國) │ │ │ │ │
│ │ │新台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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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八十八年二│貳仟玖佰萬│空 白│九十年九月│百分之九│自九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月六日至一│元,尚欠貳│ │六日 │點二八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百零一年 │仟陸佰柒拾│ │ │之利息。│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伍萬玖仟柒│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佰拾陸元 │ │ │ │ │ │
├───┼─────┼─────┼─────┼─────┼────┼───────────┼────────────────┤
│ 二 │八十九年四│貳仟肆佰萬│空 白│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六│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二十四日│元,尚欠貳│ │二十四日 │點七五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至九十九年│仟肆佰萬元│ │ │ │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四月二十四│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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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八十九年四│陸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二十四日│尚欠陸佰萬│四月二十四│二十四日 │點四一五│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至九十年四│元 │日 │ │ │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月二十四日│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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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八十九年五│柒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十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八日至九│尚欠柒佰萬│五月八日 │八日 │點三九五│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十年五月八│元 │ │ │ │之利息。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 │日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五 │八十九年五│柒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月九日至九│尚欠柒佰萬│五月九日 │九日 │點四五二│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十年五月九│元 │ │ │ │之利息。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
│ │日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六 │八十九年五│柒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九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自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十一日至│尚欠柒佰萬│五月十一日│十一日 │點四五二│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九十年五月│元 │ │ │ │算之利息。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 │十一日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七 │八十九年五│伍佰萬元,│至九十一年│九十年十月│百分之八│自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十二日至│尚欠伍佰萬│五月十二日│十二日 │點三九五│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九十年五月│元 │ │ │ │算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十二日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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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尚欠借款金額: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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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