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22號
KSDV,93,重訴,522,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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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韞達公司)邀同丁○○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約定由丁○○丙○○對於韞達公司與原告間一切債務,在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範圍內負 連帶保證責任;嗣韞達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六筆,總計一千二百七十萬元: ㈠借款二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二日止,並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八,加碼百分之三點○七計息。 ㈡借款一百九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三年六 月二十三日止,並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八,加碼百分之三點○一三計息 。
㈢借款二百五十一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七日止,並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加碼百分之三點○七計息。 ㈣借款一百四十九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一日 止,並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加碼百分之三點四七計息。 ㈤借款一百零九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止 ,並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加碼百分之三點四七計息。 ㈥借款三百四十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止,並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加碼百分之三點四七計息。 以上各筆借款之基準利率均隨原告基本利率變動而調整;又約定如未依約繳交本 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韞達公司就上開 債務並未遵期繳交本息,僅清償本金八十七萬一千零四十四元及部分利息,尚欠 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 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之判決。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之文義自明,且有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借款人韞達公司於邀同連帶保證人丁○○丙○○向其借款 一千二百七十萬元後,並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本息、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放款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各一紙,借據、放款收回明細表 各六紙為證;又韞達公司、丁○○丙○○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 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前開事實;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亦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院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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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尚 欠 金 額 │利率(年息)│利息 (自左列之日起│違約金 (自左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號│ (新臺幣)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利率計算) │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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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百三十二萬八千九百│百分之六點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
│ │五十六元 │六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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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百九十五萬元 │百分之六點一│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三 │ │ │
├─┼──────────┼──────┼─────────┼──────────────────┤




│三│二百五十一萬元 │百分之六點一│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 │ │六 │ │ │
├─┼──────────┼──────┼─────────┼──────────────────┤
│四│一百四十九萬元 │百分之六點五│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
│ │ │六 │ │ │
├─┼──────────┼──────┼─────────┼──────────────────┤
│五│一百零九萬元 │百分之六點五│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
│ │ │六 │ │ │
├─┼──────────┼──────┼─────────┼──────────────────┤
│六│三百四十六萬元 │百分之六點五│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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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