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3年度,91號
KSDV,93,財管,91,200412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吳瑞麟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四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高雄縣燕巢鄉○○村○ ○路十九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死亡,其生前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二百二十九萬六千一百零二元,並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為聲請人設定擔保本金最 高限額二百七十六萬元之抵押權。茲被繼承人甲○○死亡迄今已逾兩年,均無人 承認繼承,且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之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而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具有利害關係,為此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 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 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聲請人固提出
協九十二繼六二三字第二三八○八號函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存款融資契約、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份為證。惟查被繼承人 甲○○尚有配偶邱寶貝、子女林子超林妍伶,且邱寶貝林子超林妍伶於九 十二年五月間依法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繼字第 六二三號限定繼承卷證查核無訛。是以,被繼承人甲○○既有第一順位之法定繼 承人邱寶貝林子超林妍伶,即與前揭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法律規定不符,是聲 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水龍之遺產管理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涂裕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