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93年度,6號
KSDV,93,訴更(二),6,200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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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二)字第六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平信徒傳道會
  法定代理人 戊○○即劉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良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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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