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二)字第六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平信徒傳道會
法定代理人 戊○○即劉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良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