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
上 訴 人 汪建州即晨興起重工程行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捌萬
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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