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918號
CLEV,106,壢小,918,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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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1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劉懿葦即劉佩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之 住所地位在彰化縣彰化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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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